1689 浸信會信仰宣言 — 第一章 論聖經

第一章 論聖經

§1.1 {聖經的必須性}
對於一切得救的知識,信仰及應要遵守的事,聖經乃是唯一充分,明確,無誤的準則[1]。雖然從大自然的啟示,創造和護理的作為,都顯明神的恩慈,智慧與權能,使人無可推諉﹔但這些不足以將得救所必須有關神及其旨意的知識賜給人[2]。所以神樂意多次多方地將自己啟示,並向教會曉喻祂的旨意[3]﹔之後為了更能保存並傳揚真理的緣故,並且為了更能堅固與安慰教會,抵擋肉體的敗壞,並撒但和世界的惡毒起見,遂將啟示全部記載成文。因此,聖經是絕對必須的,先前神向祂百姓啟示自己旨意的那些方式,現在已經停止了[4]。
[1] 提後3:15-17;賽8:20;路16:29,31;弗2:20
[2] 羅1:19-21,2:14-15;詩19:1-3
[3] 來1:1
[4] 箴22:19-21;羅15:4;彼後1:19-20

§1.2 {聖經的內容}
稱為聖經,或是神的話記載成文,現在包括舊約新約所有各卷書,其名稱為:
舊約的各書卷為:創世記、出埃及記、利未記、民數記、申命記、約書亞記、士師記、路得記、撒母耳記上、撒母耳記下、列王紀上、列王紀下、歷代志上、歷代志下、以斯拉記、尼希米記、以斯帖記、約伯記、詩篇、箴言、傳道書、雅歌、以賽亞書、耶利米書、耶利米哀歌、以西結書、但以理書、何西阿書、約珥書、阿摩司書、俄巴底亞書、約拿書、彌迦書、那鴻書、哈巴谷書、西番雅書、哈該書、撒迦利亞書、瑪拉基書。

新約的各書卷為:馬太福音、馬可福音、路加福音、約翰福音、使徒行傳、羅馬書、哥林多前書、哥林多後書、加拉太書、以弗所書、腓立比書、歌羅西書、帖撒羅尼迦前書、帖撒羅尼迦後書、提摩太前書、提摩太後書、提多書、腓利門書、希伯來書、雅各書、彼得前書、彼得後書、約翰一書、約翰二書、約翰三書、猶大書、啟示錄。

所有這些書都是神所默示的,都是信仰與生活的準則[5]。
[5] 提後3:16

§1.3 {偽經不是聖經}
一般稱為"偽經"的各卷書,並不是出於神的默示,都不屬於什何正典或聖經的一部份﹔所以在神的教會中是沒有權威,不被認可或使用,只能視為是人為的著作來看待[6] 。
[6] 路24:27,44﹔羅3:2

§1.4 {聖經的權威性}
聖經的權威性,是應當信服的,這並不依賴任何人或教會的見證,乃是完全在乎神(祂自已就是真理),是其作者。所以我們應當領受聖經,因為聖經就是神的話。[7]。
[7] 彼後1:19-21﹔提後3:16﹔帖前2:13﹔約壹5:9

§1.5{聖經權威性的根據}
我們可能受神教會的見證感動與影響,因而高舉聖經、敬重聖經;並由於它的內容屬天的性質,教義的效力能,文體的莊嚴,各部份的一致,整體的要旨(就是將一切榮耀歸於神),完整地顯示人惟一得救的方法,和其它許多無可比擬的卓越,及其整體的全然完美,都足以證明聖經本身是神的話。雖然如此,我們得以完全確信聖經無謬真理與屬神權威,乃是由於聖靈內在的作工,藉著神的話並伴隨著神的話一同在我們心中所作的見證[8]。
[8] 約16:13,14﹔林前2:10-12﹔約壹2:20,27

§1.6 {聖經的全備性}
神全部的旨意,與祂自己的榮耀,人的得救,信仰和生活所一切必須之的事,都明確記載在聖經內,或必然包含在其中﹔所以無論在任何時刻,不論是所稱為從聖靈而來的新啟示,或是憑人的傳統,一點也不能加添於聖經[9]。然而,我們承認必須藉著聖靈內在的光照,才能明白聖經中所啟示有關使人得救的知識[10]﹔並且有關於敬拜神,和教會行政的某些事情,與人類社會生活上有共通之處,可以按日常情理(自然之光) 與基督徒的智慧判斷有所安排,但總要遵照聖經一般的規則而行[11]。
[9] 提後3:15-17﹔加1:8-9
[10] 約6:45﹔林前2:9-12
[11] 林前11:13-14﹔14:26,40

§1.7 {聖經的清晰性}
聖經中所有的事情並不是同樣明顯,也不是對每個人都同樣清楚[12]﹔但對於得救所必須認識,相信並遵守的事,聖經在一處及不同的地方都給于清楚的記載與述說,以致不僅有學問的,甚至無學問的,只要適當使用共通的方法,都能充分理解聖經[13]。

[12] 彼後3:16
[13] 詩19:7﹔119:130

§1.8 {聖經的傳遞和翻譯}
希伯來文(古時神子民的母語)所寫成的舊約[14],和希臘文(新約時代各國最通用的言語)所寫成的新約,都是受神直接默示的,並且神在歷世歷代特別的看顧與護理而得以保守純正,所以是確實可靠的﹔因此一切有關宗教信仰上的爭議,教會最終都應當訴諸於聖經[15]。但因為不是所有神的百姓都通曉原文,而他們都有權利擁有聖經,也從中而得益,神並且也吩咐他們當存敬畏之心誦讀[16] 及查考聖經[17];所以當聖經傳到每一國家,都應譯成當地國家的語言[18],使神的道可以豐豐富富地存在眾人心裏,他們就以神所悅納的方式敬拜祂,並藉著聖經所生的忍耐和安慰得著盼望[19]。
[14] 羅書3:2
[15] 賽8:20
[16] 徒15:15
[17] 約5:39
[18] 林前14:6,9,11,12,24,28
[19] 西3:16

§1.9 {解釋聖經的原則}
解釋聖經的無謬規則就是以聖經本身解釋聖經﹔所以當我們對任何一處聖經的真實完整意義有疑問時(該意義只有一個,不是多種意思),就必須查考其它多處較為清晰的經文來加以解明[20]。
[20] 彼後1:20-21﹔徒15:15-16

§1.10 {聖經是最終裁判}
要判斷信仰上一切爭論,審查議會一切決議,古代作者意見,世人的教訓和個人的屬靈領受時,我們所當依據信賴的裁判,除了聖靈藉著聖經所傳遞以外,別無其它;聖經所傳遞的當成為裁判我們信仰最終的定案[21]。
[21] 太22:29,31,32﹔弗2:20﹔徒28:23

註: 每個段落前括號內的都{不是宣言的一部分};鍾鴻鈞從英語翻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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